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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如何“管水”

自古以來,我國就有重視水利事業的傳統,歷代專門設有相應管理水利機構,頒布了有關河渠、灌溉法律法規,興建了大量的渠、塘、陂、堰、運河等水利工程。在一定程度上說,我國古代水利管理體制與機構設置,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治水治河實踐的不斷豐富而演進的。

歷史上曾主管全國漕運的機構——總督漕運部院舜時期

傳說堯舜時期,中原洪水泛濫成災。堯命令禹的父親鯀治水未果。舜命大禹為司空負責治水,總領百官。從此,禹與益、后稷遵照舜的命令治水,改堵為疏,把洪泛區分為若干責任區,命令當地諸侯百官征集民夫整治水土。這時的司空,專司百工,水利管理僅是其職責中的一部分,實施范圍主要在黃河流域。西周的司空,位次三公,與六卿相當,與司馬、司寇、司士、司徒并稱五官,掌水利、營建之事,是掌管代表當時最先進水利科學技術的手工業制造的官員。

    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負責所轄地區的水事活動和水治理。當時諸侯國主要讓司空負責修筑堤防,如《荀子·王制》載:“修堤梁,通溝澮,行水潦……司空之事也。”由于互爭水利、互避水害,水事糾紛日益增多,治河機構逐漸擴大,國家普遍增設水官、都匠水工等負責治河、開渠等事務。如《管子·度地》記載:“置水官,令習水者為吏。大夫、大夫佐各一人,率部校長、官佐各財足。乃取水(官)左右各一人,使為都匠水工。令之行水道、城郭、堤川、溝池、官府、寺舍及州中,當繕治者,給卒財足。”

     秦漢時期,國家統一,秦設都水長、丞,掌管國家水政,并制定出一系列法規、條款,其中《田律》是中國最早制定的農田水利法規。《田律》中有與黃河直接相關的“決通川防,夷去險阻”的條文,即拆除戰國以來修筑的影響行洪和水上交通的阻礙物,以利修守。故秦之統一,也促使黃河河政趨向統一。漢承秦制,中央治水官員仍設都水長、丞,并在太常、少府、司農、水衡都尉等下設都水官。因都水官數量眾多,漢武帝特設左、右都水使者管理都水官。到漢哀帝才罷都水官員和使者,設河堤謁者,并規定沿河地方郡縣官員負有修守河堤的職責,修守河堤的人數有時多達萬人以上。漢武帝(前140—前87年在位)以前,“都水使者居京師以領之,有河防重事則出而治之”,相當于欽差大臣的身份,可能是臨時任職。到了成帝始建四年(前29年),以王延世為“河堤使者”,從此黃河上設置了專職官員,河政得以事權統一。

      三國魏晉以來,中原戰亂,治河機構仍承漢制,除設都水使者、河堤使者、河堤謁者、水衡都尉外,水部下又有都水郎、都水從事等,但是這些官員的職位都不高,后來逐漸減少,甚至有時只剩一人,治河機構大規模縮減。

雖然社會動蕩分裂影響了水利事業的進程,但水利總體還是向前發展的。特別是曹魏、晉時,初步設置了中央水利機構——水曹、都水臺。曹魏時,中央行政機構的尚書臺下設職能部門二十三曹,其一為水曹,置水部郎,自此我國歷代中央始有專門水利機構的設置。都水臺始于西晉,初置都水臺有使者、主簿、令史等職,另外還有河堤謁者,主要負責治河。南北朝也置有都水臺,并設使者、參軍、河堤謁者等職。

    隋初有水部侍郎,隸屬工部,下設都水臺,后改臺為監,又改監為令,統舟楫、河渠兩署令。隋朝雖在開鑿運河、修建宮殿等大規模工程上下了大力氣,但對黃河下游河事不夠重視,河防機構也較為薄弱。唐承隋制,除在尚書省工部之下專設水部郎中、員外郎以外,又置都水監。唐代地方官員皆兼領河事,治河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據《水部式》記載,為加強鄭白渠的管理,在灌區設涇堰監專門管理機構,接受京兆少尹垂直統轄,并詳細編制用水準則,對渠道維修、報批和監督都有詳細要求。

戰事頻繁,黃河時常決溢成災,治河機構略有加強。后唐時除設河堤使者之外,又設水部郎中、河堤牙官、堤長、主簿。北宋時期,國家又復統一,黃河下游逐步形成專職河官與地方河官相結合的河防體系。

    宋初都水監職掌隸屬三使司,朝廷未設置專職河官,朝廷每遇河事便派官員出京巡視堤防,主持治河,遂成慣例。乾德五年(967年),朝廷命令沿河地方官吏兼理河務,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又命令轉運使兼理河防工作。仁宗嘉祐元年(1056年)十一月,正式設置都水監,下有判監、同判監事各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此后,都水監機構日益龐大。

    金代治河機構承襲宋制,中央政府設都水監,并在尚書省下設工部。宣宗興定五年(1221年)另設都巡河官,沿河地方官員也都兼理河務。金章宗泰和二年(1202年)頒布《河防令》,下游河防修守體制進一步加強。

    元明時期,我國仍以工部掌天下百工政令。元朝都水監的品秩有所升高,由四五品升為從三品,員額也有增加,機構龐大,人員眾多,官屬雖盛于往昔,實則職權分散。

明代治河兼治運,由漕運都督兼理河道。永樂年間,派工部尚書宋禮治河,此后又遣侍郎或都御史治河。成化年間,以王恕為總理河道,為黃河上設總理河道之始,隆慶年間總理河道又加提督軍務職銜。山東、河南兩省巡撫兼理河務,其組織機構愈見統一,職權愈見集中。

清代河防機構設河道總督專領河政,是主管黃河、運河或海河水系事務的水行政長官,簡稱“總河”。下設管河道、廳、汛、堡,由道員、同知、通判、州同、州判、縣丞、主簿、巡檢分段修守河防,沿河各級地方政府仍有修守職責。咸豐五年(1855年)后,河務歸地方管理,河道總督便演變為常設機構,有點類似現在的流域機構。

縱覽歷史,到隋唐時期,中央政府基本形成兩套相對獨立的水利機構——水部和都水監,標志著我國古代水利管理體制已成熟并定型。水部屬于政府行政職能部門,掌管水利政令,進行水行政管理;都水監屬于水利工程施工組織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河道、堤防工程以及運河開挖、疏浚等工作。水部和都水監沒有隸屬關系,但都水監受水部監督。宋元明清時期,我國古代水利行政管理體制雖有變化,但基本沿承隋唐時期的水部和都水監管理體制。

我國古代水利管理體制與機構設置為當時的治水興國提供了強大制度保障和技術支撐,同時也為我國當代水治理事業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提供了借鑒。(摘自《湖南水利》   略有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