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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中央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全面提升河湖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和專業化水平,實現傳統管理向現代管理、粗放管理向精細管理轉變,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促進河湖休養生息,維護河湖健康生命,推進水生態文明建設,現就加強河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河湖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資源功能和生態功能,是洪水的通道、水資源的載體、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各地積極采取措施,著力加強河湖管理,促進了河湖防洪、供水、發電、航運、生態等綜合效益的發揮,有力支撐了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但是,一些地方在發展過程中,忽視河湖保護,違法圍墾湖泊、擠占河道、蠶食水域、濫采河砂等問題突出,嚴重威脅著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態安全。河湖管理涉及水域、岸線、采砂、排污口設置、涉河建設項目等方面,是水利社會管理的核心內容,是確保河湖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重要工作,是當前水利工作的一項硬任務。加強河湖管理,實現河暢、水清、岸綠、景美,是建設美麗中國、建立生態文明制度的迫切需要,是推進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和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水利改革的重要內容。各地要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充分認識加強河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加強河湖管理擺在更加突出位置,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實抓緊抓好。
二、指導思想和原則
1.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央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以人為本、人與自然和諧的理念,尊重河湖自然規律,維護河湖生命健康,科學規劃、完善機制、落實責任、強化監管,著力提升河湖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以健康完整的河湖功能支撐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2.基本原則。堅持人水和諧,既要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河湖資源合理開發的需求,更要滿足維護河湖健康的基本需求;堅持統籌兼顧,實行保護優先,處理好利用與保護的關系、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區域和流域的關系、水利和其他行業的關系;堅持依法管理,完善河湖管理保護法規,統籌相關部門執法力量,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嚴格涉河涉湖建設項目和活動審批,規范河湖開發利用行為;堅持改革創新,不斷探索創新符合本地實際的管理模式,利用科學的管理方式、先進的管理手段,積極構建長效管理機制。
3.總體目標。到2020年,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體系,建立完善河湖管理體制機制,努力實現河湖水域不萎縮、功能不衰減、生態不退化。
三、主要任務
1.健全法規制度體系。依據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規,完善現有河湖管理法規制度。各地要根據本地區實際,健全涉河建設項目管理、水域和岸線保護、河湖采砂管理、水域占用補償和岸線有償使用等法規制度,制定和完善技術標準,確保河湖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根據河湖生態環境修復成本,按照“誰破壞、誰賠償”的原則,研究建立河湖資源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
2.建立規劃約束機制。各地要認真組織實施國家批準的流域綜合規劃、流域防洪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采砂管理規劃、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等重要規劃。要根據國家規劃,結合本地河湖管理實際,科學編制相關規劃,加強規劃對河湖管理的指導和約束作用。要建立健全規劃治導線管理制度,抓緊劃定規劃治導線,并嚴格執行。要依據采砂規劃確定河湖采砂禁采區和禁采期,嚴格采砂管理。要落實水域岸線用途管制,與水功能區劃相銜接,將水域岸線按規劃劃分為保護區、保留區、限制開發區、開發利用區,嚴格分區管理。落實規劃實施評估和監督考核工作。
3.創新河湖管護機制。各地要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層層落實河湖管護主體、責任和經費,特別是明確縣級以下的基層河湖管理責任主體,充實基層管護人員,實現河湖管理的全覆蓋。創新河湖管理模式,鼓勵各地推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的“河長制”,對河湖的生命健康負總責。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凡是適合市場、社會組織承擔的工程維護、河道疏浚、水域保潔、岸線綠化等管護任務,可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
4.開展水域岸線登記和確權劃界工作。各地要全面開展河湖水域岸線登記、河湖管理范圍劃定、水利工程確權劃界工作。抓緊制定河湖水域岸線登記辦法,保障水域岸線登記工作統一標準、統一平臺、統一發證。各地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加快劃定河湖管理范圍,明確管理界線。水利工程確權劃界工作要按照輕重緩急、先易后難、因地制宜的原則實施,對確權存在較大困難的可先劃界、后確權。對已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的,要設立界樁、管理和保護標志,嚴格涉河湖活動的社會管理。
5.建立占用水域補償制度。各地要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盡快建立建設項目占用水域補償制度。要切實加強河湖水域保護,嚴格限制建設項目占用水域,防止現有水域面積衰減。建設項目確需占用水域的,應按照消除對水域功能的不利影響、等效替代的原則,實行占用補償。鼓勵地方積極探索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補償方式,制定相應的補償管理辦法。要把占用水域補償措施作為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查(以下簡稱涉河建設項目審查)的重要內容,與建設項目同步實施。
6.規范涉河建設項目和活動審批。嚴格執行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涉河建設項目審查、河道采砂許可、洪水影響評價、入河排污口審批等制度。按照國務院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可將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位置和界限與工程建設方案一并審查審批。各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規范審查程序,明確審查標準,依照審批權限嚴格審批。建立健全涉河建設項目審批公示制度,加強涉河建設項目全過程監管,做到源頭嚴防、過程嚴管。
7.依法嚴禁涉河違法活動。各地要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加強涉河活動管理。在河湖管理范圍內,嚴格禁止修建圍堤,建設阻水建筑物,種植高稈作物,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打井、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等活動。在河湖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建筑設施、開采地下資源等,應按管理權限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圍湖造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有計劃地退地還湖。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經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各地要做好河湖清障、退圩和保潔等日常管護工作,做到河湖暢通,堤岸整潔,水面清潔,改善河湖環境。
8.強化日常巡查和檢查。各地要建立河湖日常巡查責任制,確保日常巡查責任到位、人員到位。要明確河湖巡查內容,加強對涉河建設項目、水利工程管護、河湖采砂、排污口設置等涉河活動的巡查檢查,加大重要河湖、重點河段和重要時段的巡查密度和力度,對涉河湖違法違規行為和工程隱患早發現、早處理。各河湖管理單位要把河湖巡查和檢查工作納入績效目標,上級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9.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要進一步加大河湖執法力度,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維護良好的河湖管理秩序。要建立政府主導、水利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的聯合執法機制,形成執法合力。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執法檢查,針對違法現象嚴重的區域和水域,開展專項執法和集中整治行動。全面加強對河湖非法采砂的行政執法,強化可采期可采區現場監管,嚴禁超范圍、超時限、超功率、超采量采砂;嚴格禁采區和禁采期管理,嚴禁偷采盜采,保持對非法采砂的高壓嚴打。全面強化對涉河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和活動的行政執法,嚴禁違法侵占河湖,嚴厲查處未批先建和越權審批行為。對涉河重大違法案件,要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掛牌督辦,一查到底,做到依法查處到位、責任追究到位、整改落實到位。
10.加強河湖管理動態監控。要充分利用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成果,制定完善的河湖名錄,建立河湖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河湖管理信息化。要積極運用遙感、空間定位、衛星航片、視頻監控等科技手段,對重點河湖、水域岸線、河道采砂進行動態監控,及時發現圍墾河湖、侵占岸線、非法設障、水域變化、非法采砂等情況,為河湖管理和行政執法提供技術支撐。建立河湖管理動態監控信息公開制度,對違法違規項目信息及整改情況依法予以公布。建立河湖管理信息報送制度,重大問題及時報水利部。
四、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河湖管理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主體,建立工作機制,強化監督檢查,嚴格考核問責,抓好督辦落實。
2.提升管理能力。健全河湖管理機構,落實管理人員。加強職工教育培訓,改進管理手段,強化作風建設,提高隊伍素質,進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3.落實管護經費。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河湖管護任務要求,合理核算管護經費,拓寬經費渠道,穩定經費來源,參照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支出結構,逐步提高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等用于河湖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的比例。
4.強化檢查督導。各流域管理機構和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管轄范圍內河湖管理工作的檢查督導,按照“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對河湖管理混亂、問題突出以及執法嚴重不到位的要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5.注重輿論宣傳。加強河湖管理保護重要意義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宣傳,加大對違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監督與社會監督的作用,形成河湖管理保護的良好氛圍。